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镇东延村。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锐,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重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星,该厂纪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