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策勒县水利局水管总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玛哈玛勒街5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军,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艾则孜伊敏,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家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策勒县水利局水管总站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策勒县水利局水管总站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策勒县水利局水管总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策勒县水利局水管总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