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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荣与王琳琳、杨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庆荣,女,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艳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刚,男,经商。 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庆荣,女,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艳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刚,男,经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琳琳,女,自由职业。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万云,男,经商。

再审申请人李庆荣因与被申请人杨刚、二审上诉人王琳琳、二审被上诉人黄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庆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