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44号 委托代理人:刘艳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琳琳,女,自由职业。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万云,男,经商。 再审申请人李庆荣因与被申请人杨刚、二审上诉人王琳琳、二审被上诉人黄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庆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