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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华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吴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吴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华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7-5-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庆,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繁野。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

负责人:赵景有,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吉林华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