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柄祥,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卫忠,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保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武全,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