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区直债权债务清偿中心(原茂名市茂南区农金联合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华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志鹏,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其书,该中心主任。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嘉利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敏东,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凯茗,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才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区区直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利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茂名市茂南区区直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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