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二十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二十里堡。 法定代表人:王自海,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玉林,临沂兰山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顾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宝令,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潘晓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二十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