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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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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蔡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联达,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蔡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联达,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

法定代表人:谢绍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民裕大街广弘城国际社区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葛家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庆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葛家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绕,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