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营澳融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万象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德金,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强,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云英。 委托代理人:曹德金,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强,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东海。 委托代理人:曹德金,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强,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仁军。 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秀文。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缪立军。 再审申请人东营澳融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云英、梁东海因与被申请人李仁军及一审被告安秀文、缪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营澳融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云英、梁东海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澳融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云英、梁东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澳融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云英、梁东海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