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8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乾坤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楼01区、03a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鲁明,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敏然。 再审申请人王正叶因与被申请人乾坤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期货公司)、郑敏然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正叶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1、根据期货交易一般规则,如果没有客户授权,任何外人都无法登入和使用期货公司客户的账户。因此,如果王正叶没有得到郑敏然的授权,是无法擅自使用她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二审庭审时,乾坤期货公司、郑敏然均声称自己没有泄露过案涉期货账户密码,而没有密码王正叶根本无法进入不了该账户进行交易,更不可能造成亏损;2、王正叶向郑敏然出具的愿意赔偿损失的《承诺书》,并非出于自愿。该《承诺书》系郑敏然为了向乾坤期货公司索赔,欺骗王正叶照抄郑已写好的底稿而来,此过程有杜华峰等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3、郑敏然期货账户资金并未打入王正叶的账户,王正叶既然不能因操作该期货账户而受益,就不会有擅自操作该账户的动机。(二)本案一、二审程序存在违法。一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承诺书》未经质证,二是二审开庭时,只有二审合议庭一名成员在场审理,三是一审判决是缺席判决。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正叶与郑敏然之间并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自然无需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判令王正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七)、(十)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乾坤期货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乾坤期货公司与王正叶之间系居间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郑敏然对此亦明知。居间人王正叶违规代客户郑敏然操盘并允诺赔偿交易损失的事实在卷有多份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判令王正叶赔偿郑敏然相应交易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虽已依法传唤王正叶到庭,但其并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承诺书》经一审法庭质证并被法院采信;王正叶在一审时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显然是已经收到了一审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二审合议庭指派一名成员了解双方争议事实、理由等情况,发生在二审庭前调查环节,而非王正叶所称的二审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参加。故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所规定的情形。(三)王正叶的再审主张无事实依据。王正叶书写《承诺书》时已年满32岁,参加工作多年,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内容及法律后果,该《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乾坤期货公司与王正叶所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王正叶的收入与所介绍客户的交易量成正比,因此,王正叶能够通过代客操盘、增加交易量来提高收入。(四)王正叶所谓“郑敏然亲笔写下的《承诺书》底稿”及当场证人的证言即使真实,在本案一、二审庭审结束前既已客观存在,但王正叶直到现在才提出,主观过错明显,且不足以影响到《承诺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具有推翻原判决的证明效力,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的证据”范畴。综上,请求驳回王正叶的再审申请。 郑敏然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王正叶所提《承诺书》是在郑敏然欺骗下照抄形成且有当场证人作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王正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上述理由,其在二审上诉状中称,《承诺书》是其在郑敏然到公司多次吵闹,乾坤期货公司为了减少影响而要求其写下的。王正叶作为一名职业女性,应该知道出具《承诺书》所要承担的责任,其在向郑敏然写下该《承诺书》时,并没有第三人在场,王正叶所提交的有关证人证言系伪证。(二)郑敏然没有授权王正叶操作案涉期货账户。王正叶在《承诺书》中已承认系未经授权操作郑敏然的账户。王正叶曾称,她是通过公司高管获悉郑敏然账户密码的,有录音材料为证。(三)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一审的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均是王正叶亲自签收的,其虽未到庭,但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也对《承诺书》发表了意见。因此,王正叶关于《承诺书》没有经过质证及一审判决系未经传票传唤的缺席判决均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王正叶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正叶作为乾坤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济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王正叶2010年4月7日向乾坤期货公司客户郑敏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其未经郑敏然同意擅自操作郑期货账户,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约五万元亏损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据此判令王正叶向郑敏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王正叶在再审申请时提出了该《承诺书》系被郑敏然欺骗订立的再审主张,并提交了杜华峰等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因王正叶在本案一、二审时并未提出上述主张和证言,且王正叶的该项主张与其在二审提出的《承诺书》系迫于乾坤期货公司压力而出具的主张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王正叶的上述再审主张及有关证人证言不足推翻王正叶所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情形,本院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王正叶所提原审有关审判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本案一审时,在王正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王正叶虽未在一审当庭就《承诺书》发表质证意见,但其在书面答辩状中就《承诺书》发表了书面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采信经质证的该《承诺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法律依据充分。本案一、二审程序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对王正叶提出的原审有关审判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王正叶的再审申请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王正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