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海,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4栋219室。 法定代表人:葛艳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屾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翔琨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葛艳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输设备公司)与上诉人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翔坤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翔琨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翔琨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29日,东输设备公司(甲方)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imm国际煤机集团黑龙江翔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按照吉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乙方同意整体收购甲方,并着手实施,为保证并购与生产经营同步顺利实施,甲方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完成乙方整体并购甲方之前,同意将公司经营权委托乙方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托管期间,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产权、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二、企业托管之后,甲方成立留守工作处,负责企业改制并购工作,负责处理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职工。三、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期间,一方面积极配合支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快公司改制步伐,同时做好公司的稳定工作。四、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应积极制定经营管理方案,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维护双方的权利及利益,在完成并购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签订三年用工劳动合同。五、乙方在受委托经营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并购失败,乙方有权将经营期间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划走。因乙方原因,如有收益归甲方所有,造成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乙方只收回赔偿后的投资部分。六、在达到并购条件时,双方无重大异议后,乙方应及时实施并购程序。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天内将其一切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移交给乙方,并指定专人跟进该项工作。八、甲、乙双方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生效日为2008年11月1日,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东输设备公司(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评估后的净值)委托乙方经营。九、委托经营期限为自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日始,至甲方完成并购前期工作止,甲方应加快工作节奏,力争在六个月内完成前期工作,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委托经营协议自然终止。十、本协议所述托管经营已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乙方董事会通过,尚待乙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保证将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权利的授予。 2008年12月16日,东输设备公司出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龙江翔坤公司作为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长春市净月区擎天树街1766号一层的房屋,作为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东输设备公司在房屋提供者处签章。2008年12月16日,东输设备公司(甲方)与吉林翔琨公司(乙方)签订《用房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一层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房屋给乙方使用。用房期限为十年,从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 2009年2月5日,龙江翔坤公司(甲方)与东输设备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当前改制和生产经营现状,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托管协议的框架下,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出资7000万元,此7000万元作为甲方并购乙方的预付款,借给乙方用于改制安置职工和偿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专款专用,并由双方共同监管,改制安置职工方案由乙方出具。乙方将现有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辅助性设施设备、机器等)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业生产许可、产品安全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详见附件《资产清查登记表》和《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作为抵押,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价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二、乙方在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解除抵押的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包括营城基地)等,由乙方抵押给甲方,乙方办理抵押给甲方的法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全部证照及资产账簿交给甲方,今后以此资产作为并购的价格依据。三、甲方将营城基地借给乙方使用,乙方用于改制办公,不得用于生产相关产品,并不得对甲方市场形成任何冲击。四、乙方近期搬迁至营城基地,处理改制和职工安置事宜,并在长春设立办事机构;乙方应于改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腾清该营城基地。五、双方按托管协议各负其责,加快推进改制和生产经营,待条件成熟时,乙方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进行并购,2009年内完成,并负责协调省煤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六、2010年2月1日前,如果不能如约完成改制并购,甲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管理和使用乙方资产,期限至改制并购事项完成时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7000万元借款本金及补偿经济损失或者要求乙方将上述资产作价偿还7000万元借款本金及补偿经济损失。七、租赁费为每年107万元(计算方式:固定资产原值、折旧-7000万元当期银行贷款利息+1%),此款乙方收取后,全部用于偿还甲方7000万元借款,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八、双方如约履行托管协议,完成并购后,乙方应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九、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与托管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009年4月16日,东输设备公司(甲方)与龙江翔坤公司(乙方)签订《关于转交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的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东输设备公司与imm国际煤机集团龙江翔坤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之第七条规定:“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天内将一切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移交给乙方,并指定专人跟进该项工作”,现将东输设备公司一切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移交给乙方。附件:交接详单(附表一至五),该详单中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税务登记正本、副本,房屋产权证等,未写明包括财务账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