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紫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根全。 委托代理人:孙君平,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葛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根全、原审第三人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中,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威士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陈键、李仁美、韩力(alicehan)、马捷向本院提交《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的异议》,称其对本案一审情况并不知情,因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影响了其提出请求、陈述理由以及抗辩的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等异议人均为2012年12月15日协议乙方,协议内容不仅涉及各异议人的担保责任,还涉及部分主体的损失赔偿义务的负担。案件处理结果同各异议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应予维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