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恒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志方,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晓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蒙广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武继英。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鸿翊。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丁俊才。 委托代理人:单红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赵婉。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1排71号。 法定代表人:刘珺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杰,北京中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晓茂、蒙广平、武继英、张鸿翊、丁俊才、赵婉、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