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于广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云峰,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于广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云峰,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寿明,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建光,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煤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金丽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婷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4日,融投担保公司与吉祥煤业公司签订rtdb(2011)trfw(110)《投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2亿元《服务合同》),双方主要约定:融投担保公司为吉祥煤业公司提供2亿元投融资咨询服务,服务时间6个月,服务费费率按服务金额的l5%/年,每日服务费金额为8.333333万元,吉祥煤业公司应于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则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2‰支付违约金。同日,融投担保公司与石家庄汇融农村商业银行维明街支行(以下简称汇融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维明街委贷201110号《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2亿元《委贷总协议》),双方约定:融投担保公司委托汇融银行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融投担保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吉祥煤业公司、融投担保公司、汇融银行三方又签订一份编号维明街委贷201110号《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2亿元《委贷协议》)及补充条款,各方主要约定:融投担保公司委托汇融银行向吉祥煤业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期限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1年12月23日,贷款年利率15%,按贷款天数计算利息,逾期贷款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30%。2011年6月20日,融投担保公司与吉祥煤业公司、戴增水三方签订融投担保(2011)保第(140)号《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2亿元《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戴增水自愿为吉祥煤业公司2亿元《委贷协议》和《委贷总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戴增水违反本合同或吉祥煤业公司违约造成融投担保公司损失时,融投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的20%向吉祥煤业公司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融投担保公司通过汇融银行向吉祥煤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亿元。

2011年8月9日,融投担保公司与吉祥煤业公司签订rtdb(z)(2011)trfw(009)《投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5000万元《服务合同》),双方主要约定:融投担保公司为吉祥煤业公司提供5000万元投融资咨询服务,服务时间2个月,服务费费率按服务金额的l5%/年,每日服务费金额为2.083333万元,吉祥煤业公司应于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则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2‰支付违约金。同日,融投担保公司与汇融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维明街委贷201113号《委托贷款总协议》,双方约定:融投担保公司委托汇融银行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融投担保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吉祥煤业公司、融投担保公司、汇融银行三方签订一份编号维明街委贷201113号《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5000万元《委贷协议》)及补充条款,各方主要约定:融投担保公司委托汇融银行向吉祥煤业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贷款年利率15%,按贷款天数计算利息,逾期贷款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30%。合同签订当天,融投担保公司委托汇融银行向吉祥煤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贷款到期后,吉祥煤业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咨询服务费,戴增水亦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融投担保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吉祥煤业公司公证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吉祥煤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咨询服务费、违约金等款项,吉祥煤业公司未予偿还,故融投担保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吉祥煤业公司立即偿还如下款项:一、贷款本金人民币1.7亿元、利息1275万元、罚息65729083.33元(暂计至2013年10月18日,要求计算至全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49695816.67元;二、咨询服务费1625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176.75万元(暂计至2013年10月18日,要求计算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三、融投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融投担保公司为证明本案合同的真实性还提交了耿景瑞向融投担保公司出具的吉祥煤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预留印鉴信息、贷款卡,另有耿景瑞摁手印的身份证信息。对融投担保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吉祥煤业公司当庭表示回去核实,但未在要求期间提出明确意见。融投担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涉及的吉祥煤业公司的公章和耿景瑞的名章与本案《服务合同》和《委贷协议》上的公章和名章一致。

吉祥煤业公司主张其公章从未变更过并提交了公司现正在使用的印章。该印章与融投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上的吉祥煤业公司印章不一致。另外,吉祥煤业公司提供了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吉祥煤业公司股东名册、出资信息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耿景瑞的身份证信息。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吉祥煤业本公司基本账户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及变更信息,吉祥煤业公司在汇融银行的开户及交易信息,耿景瑞户籍及家庭成员信息,并要求向耿景瑞妻子调取本案所涉证据及相关账册的原件。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融投担保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吉祥煤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融投担保公司和受托人汇融银行共同签订了《委贷协议》,汇融银行已经向吉祥煤业公司披露了融投担保公司,且受托人汇融银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不承担风险,借款人吉祥煤业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与委托人融投担保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融投担保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吉祥煤业公司主张权利,汇融银行不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吉祥煤业公司关于融投担保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追加戴增水为被告和追加汇融银行为第三人问题,因吉祥煤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已以(2013)冀民二初字第20-1号和(2013)冀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