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21号 委托代理人:程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进瑜,该县县长。 程广才因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来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行申字第87号驳回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代理审判员 历文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