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许云红。 许云红因诉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政府、盖州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许云红申请再审称: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再审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政府、盖州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教师待遇,属于行政不作为;所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落实民办教师待遇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再审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依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落实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属于依据国家政策调整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计算、补发工资的事项,未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许云红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云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