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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勉、广州市天河员村华荣肉菜市场等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2号

抗诉机关:中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勉。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员村华荣肉菜市场

负责人:钟绍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钟锦锐,社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钟绍芬。

申诉人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黄勉、广州市天河员村华荣肉菜市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钟绍芬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184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