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勉。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员村华荣肉菜市场。 负责人:钟绍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钟锦锐,社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钟绍芬。 申诉人广州市左邻右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黄勉、广州市天河员村华荣肉菜市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钟绍芬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184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