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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富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城区健康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富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DragonWe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城区健康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富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DragonWealthDevelopment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洛德镇雅培大厦2楼(英文地址:3Floor,OmarHodgeBuilding,WickhamsCay1,P.0.Box933,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松本圣美,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富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免、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出免、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04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山东鸢都商业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卫签收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规定事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