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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裘雅芬。 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裘雅芬。

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东七路天盛印染园。

一审被告: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

一审被告:张兴海。

一审被告:何兴荣。

一审被告:陈雅丽。

一审被告:葛水国。

一审被告:汤佩芳。330621197003211650

上诉人裘雅芬因与被上诉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海、何兴荣、陈雅丽、葛水国、汤佩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不同意裘雅芬提出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于2014年12月3日以法院专递向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2月11日裘雅芬签收上述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