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炅湘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院朝阳园8号(公寓)楼2708室。 法定代表人:秦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宏宝,北京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宏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834室。 法定代表人:石建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竺建平,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长油矿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凉水井。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宏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库伦南路(经济局楼)。 法定代表人:石建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延长石油大厦六楼。 负责人:冯对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炅湘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宏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宏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炅湘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