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昊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龚阿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腾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昊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腾公司再审申请称:(一)昊科公司未提供全部涉案租赁房屋消防验收手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佰腾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整体经营,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合同解除的全部责任,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本性错误。(二)本案中佰腾公司诚实、完整地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佰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三)两审法院对双方违约责任的判定,有失公允,适用法律错误。(四)《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免租期约定清楚明确,两审法院擅自变更免租期,判非所请,显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一)2011年10月16日,佰腾公司与昊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明确约定,佰腾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即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实行先付后用,佰腾公司应提前十五天交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超过30日,视为佰腾公司根本违约,佰腾公司向昊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本案中,佰腾公司逾期支付第二期租金的时间超过了30日,构成违约。鉴于佰腾公司在支付租金期限届满前,就以昊科公司消防验收手续欠缺为由提出暂缓支付租金的要求,并就该问题与昊科公司以信函方式协商,对佰腾公司在计算逾期支付租金的时间应酌情予以合理的扣除。故,佰腾公司逾期支付第二期租金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二)昊科公司与佰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佰腾公司租赁昊科公司合法拥有的位于张店区共青团路4号地下一层、张店区金晶大道96号1、2号楼负1-5层房屋用于开设大型商场及商场配套;昊科公司在将租赁房产交付前向佰腾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次性消防验收合格证,并保证该房产消防系统正常使用;因租赁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存在虚假伪造问题,影响佰腾公司正常使用的,视为昊科公司根本违约,佰腾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昊科公司应无息退还佰腾公司已支付但未实际发生的租金,同时向佰腾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本案中,昊科公司用于租赁的房产中位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4号地下一层部分,在消防验收时因未施工完毕而未经消防验收,但昊科公司在向佰腾公司交付该部分房产时未明示该客观事实的存在,昊科公司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已构成违约。鉴于上述未经消防验收的地下一层房产不影响租赁房产的整体经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关允许该部分在使用前另行申报消防验收,故昊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据此认定昊科公司的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亦无证据证明昊科公司的该违约行为给佰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昊科公司和佰腾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亦均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由佰腾公司和昊科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四)昊科公司与佰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期限为16年零1个月的长期租赁合同,而双方实际只履行了两年多的时间,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过程程度,一、二审判决依据昊科公司提出的调整免租期的请求,酌情将佰腾公司享有的合同免租期由13个月调整为佰腾公司对涉案房产的装修期,不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雅玲 代理审判员 向国慧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