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1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程春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海远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前生,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海南海远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陈 佳 审 判 员 :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 邱 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