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冬根,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亚菲,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广文,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抚州市月圆家私厂业主。经营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中小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冬根,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冬根、章亚菲、章广文、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