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行监字第511号 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原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