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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贤、张铁强、李志全、黄惠贞诉玉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贤。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强。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全。 申诉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贤。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强。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全。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惠贞。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玉林市玉州区工商业联合会。

原审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达升。

李志贤等4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志贤等4人诉玉林市人民政府颁发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所作的(2007)桂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高检行抗〔2013〕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