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尚龙。 委托代理人:周羽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娟玲。 委托代理人:周羽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健。 委托代理人:丁小林,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康黎。 委托代理人:丁小林,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爱玲,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平。 委托代理人:丁小林,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尚龙、吴娟玲为与被上诉人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签订一份《股权置换协议》,约定:许尚龙、吴娟玲持有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何健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享有权利,许尚龙、吴娟玲将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及其依该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何健,何健同意受让;何健将其享有权利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及其依该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许尚龙、吴娟玲,许尚龙、吴娟玲同意受让。协议就南京浦东公司股权的交付作出约定,即协议签订后,许尚龙、吴娟玲应当要求南京浦东公司将何健的名称、住所、受让的份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该工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尚龙、吴娟玲负责配合公司办理完毕全部工商登记手续,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视为许尚龙、吴娟玲向何健交付南京浦东公司股权。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尚龙、吴娟玲仍未向何健交付南京浦东公司股权的,何健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许尚龙、吴娟玲的违约责任。在协议的“声明、保证和承诺”部分载明,许尚龙、吴娟玲全权和合法拥有协议项下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何健对协议项下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享有合法权利。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罚金为4亿元。张康黎承诺为何健提供连带担保。协议未就何健向许尚龙、吴娟玲交付苏宁环球公司股份作出约定,但约定因协议属于股权等价置换,经双方协商,同意互不向对方支付转让款。 同日,何健与许尚龙、吴娟玲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何健向许尚龙、吴娟玲提供借款3.92亿元,在2007年6月29日前支付。许尚龙、吴娟玲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同意将其通过置换方式获得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交给何健清偿债务,何健处置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处置款无论高于或低于3.92亿元,盈亏均与许尚龙、吴娟玲无关。 同日,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签订一份《委托处置股份协议》,约定:委托处置的股份是本协议签订时何健享有权利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该股份是用于置换许尚龙、吴娟玲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的。许尚龙、吴娟玲已向何健借款3.92亿元,为偿还该债务,许尚龙、吴娟玲委托何健处理该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一旦该股份可以对外转让,何健即可以以对外转让、质押、自己持有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股份。因许尚龙、吴娟玲对何健负有3.92亿元债务,何健对许尚龙、吴娟玲负有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销。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处置款无论高于或低于3.92亿元,均与许尚龙、吴娟玲无关。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按交易金额4.5‰计算),3.92亿元以内的由许尚龙、吴娟玲承担,超过3.92亿元部分由何健承担。许尚龙、吴娟玲应将176.4万元交给何健用于支付印花税,该税款在3.92亿元中扣除。该委托为不可撤销,任何一方提出撤销的,均应向对方支付4亿元的违约罚金。张康黎承诺为何健提供连带担保。 同日,南京浦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许尚龙、吴娟玲将其股份转让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关于同意许尚龙辞去董事职务、吴娟玲辞去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股东许尚龙、吴娟玲将其股份转让的议案》的主要内容为:许尚龙、吴娟玲分别将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1200万股份、1000万股份转让给何健,何健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交换,因属于股权等价置换,双方经协商,同意互不向对方支付转让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的主要内容为:许尚龙持有120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6%;吴娟玲持有100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修改为何健持有220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11%。 2007年6月29日,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向许尚龙、吴娟玲支付3.90236亿元。同日,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苏宁集团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代收款3.90236亿元。许尚龙、吴娟玲于同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其中代扣相关费用176.4万元,实际收到3.90236亿元。该款项已由许尚龙、吴娟玲指定的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收。还载明,以上款项是实际履行由许尚龙、吴娟玲提议并在2007年6月21日签署的南京浦东公司《股权置换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许尚龙、吴娟玲承诺,在上述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如有发生税费全部由许尚龙、吴娟玲承担,与苏宁集团公司和何健无关。 2007年7月23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南京浦东公司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载明何健系该公司股东。 该院另查明:上述2007年6月21日三份协议中张康黎、何健的名字均为张桂平所签。在签订该三份协议时,张桂平、张康黎均各持有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以上的股份,何健并不实际持有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或者以上的股份。许尚龙、吴娟玲确认其在签署上述三份协议时,对何健是否持有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并不清楚。许尚龙、吴娟玲认为张桂平和何健是交易主体,张桂平以何健的名义签约。 南京浦东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载明,该公司资产总计12.0287亿元,负债9.7174亿元,所有者权益2.3113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