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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屯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钧,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钧,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银行)为与被申请人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1)鲁商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民申字第15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亚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一审查明:烟台市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金属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公司基本情况。1、金属材料公司系1981年3月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3355万元,杨吉涛自1998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该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主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住所地芝罘屯路73号(原芝罘屯路20号),隶属于烟台商业物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工554人)。金属材料公司呈报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金字【2003】第6号)载明,1999年—2003年8月金属材料公司交纳的职工三金中包括交易中心职工交纳三金347604.57元。2、交易中心系1999年3月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杨吉涛自1999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交易中心经理、法人代表,主营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住所地芝罘屯路73号(原芝罘屯路20号),隶属于烟台商业物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工23人—368人)。交易中心拟改制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烟嘉会评报字【2003】第026号)载明,该公司所用的水、电、电话未单独设立交费账户,每月按实际使用情况交费于金属材料公司。该公司2001年以前实现利润由金属材料公司合并缴纳,2002年以后独立纳税。3、交易公司系杨吉涛等49名自然人出资100万元于2004年11月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永辉,主营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将金属材料公司及交易中心的职工全部予以接收,住所地芝罘屯路73号(原芝罘屯路20号)。

交易中心改制情况。2004年10月8日,烟台市财贸办公室、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烟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烟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2004)60号对烟台市交易中心整体改制进行了批复。(一)改制形式及出资比例:1、改制形式,同意将交易中心的固有产权一次性整体转让给由你公司考察确定的杨吉涛等49名内部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交易公司,并原则同意新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出资比例,同意交易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出资方案,由杨吉涛等49名自然人股东出资。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吉涛出资35万元,占35%;48名职工出资65万元,占65%。3、出资方式,出资人全部以现金出资,企业改制完成后,由改制企业向49名自然人股东签发符合《公司法》规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出资职工的权益。(二)资产价值、预留费用及抵顶办法:1、资产价值,经烟台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烟永会审字【2003】160号)审计,烟台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嘉会评报字【2003】第026号)评估,并经烟台市国资局(烟国资评字【2004】23号)核准,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418961.31元,负债总额为10179649.80元,净资产为4639311.51元,扣减该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评估审计费43000.00元,净资产调整为4596311.51元。2、预留费用,按照政策规定预留费用共计5402004.10元,其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2563430.10元;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预留费用2838574.00元。3、抵顶办法,经预留上述5402004.10元费用后,企业净资产实际为-805692.59元。按照烟发【2002】15号文件精神,以该企业占用的芝罘区芝罘屯路20号11637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价值为614.86万元)抵顶净资产负值至零,以零价格向内部职工转让,抵顶后土地价格余额为5342907.41元,按40%一次性折计土地出让金应缴纳2137162.36元,鉴于该中心负担较重,经营比较困难,且原金属材料公司尚有58名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未预留,为了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同意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留给企业,首先用于支付58名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剩余部分作为职工风险基金,具体由改制后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改制后企业要保证按照烟发(2002)15号文和烟政办发(2002)87号文的要求承接原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及一切遗留问题,接收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同时,还要全部接收、管理原金属材料公司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四)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的费用已经预留,改制后企业要按规定发放。(五)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已经预留,改制后的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协议,确保按有关政策兑现。(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职工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烟台市市属企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抓紧与土地、工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七)改制后,企业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政策和休假制度;按规定设立党、团、工会组织;自觉接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履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的计划生育、复退转军人安置、青年应征入伍、环境保护、义务植树、爱国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义务。(八)由公司与职工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并报各审批部门。企业改制后你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协调指导,按国家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对企业承担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复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2004年10月18日烟台商业物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与杨吉涛等49人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

交易中心2003年度审计报告会计表附注表明:交易中心与金属材料公司往来账项中,交易中心应付金属材料公司期末余额为10023855.90元。该审计报告还载明:交易中心2001年以前实现利润由金属材料公司合并缴纳,2002年以后独立纳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