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锡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胜南,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成其良,该市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原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丝绸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丝绸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公司)赔偿损失及返还期货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亚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大江南公司于2000年经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会员,会员编号为051。2005年2月4日,大江南公司共持有2005年3月份干茧买入合约424手,至最后交易日2005年3月11日交易结束,大江南公司共持有2005年3月份干茧买入合约379手,后经协议平仓15手,实物交割229手,在2005年3月份干茧合约实物交收中尚余135手干茧合约应交收而未交收,结算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通知大江南公司称:“鉴于你公司在2005年3月实物交收中未能如期按市场规定进行干茧实物交收,现根据《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实物交收细则》[即《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合同订购实物交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物交收细则》)]第十条及《结算实施细则》[即《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订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结算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交收干茧计135手进行违约处罚。请接通知后即到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又通知大江南公司决定对其公司未交收的干茧计135手处以119475元的罚金。结算公司通知大江南公司后,分别于2005年4月7日和4月20日扣收大江南公司保证金7964979.38元和119475元作为违约处罚,大江南公司授权的交易员姚洁盛在付款请款通知单中对扣款行为签字确认。2005年9月7日,大江南公司致函交易市场并结算公司称:本会员(0051号会员席位)至2005年9月7日止在市场合同订购交易中及相关的一切事项(含代理客户的相关事项)已核对无误,并已全部结清,至此2005年9月7日前的交易、交收、费用、争议等一切事项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均与贵方无关。2005年11月7日结算公司发布通知,对干茧订购合同的保证金收取比例进行调整:“2005年11月7日前成交的2006年3月干茧订购合同维持5%收取比例不变,从2005年11月7日起,各会员新成交的2006年3月干茧订购合同在每日结算时如未作平仓操作,视为新开仓合同,其交易保证金收取自2005年11月14日起作如下调整:成交量0—20手,5%;成交量21—100手,20%;成交量100手以上,40%。”2005年11月10日第二次发布通知,对保证金收取的调整比例进行补充:“2005年11月11日起,对新订购2006年3月、4月的B丝和干茧合同,其交易保证金按合同价值的20%收取,对原通知2006年3月干茧订购合同成交量0—20手按5%比例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成交量在100手以上,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按40%的规定不变。2005年11月11日结算后,凡需追加保证金的会员一律于2005年11月14日上午9点之前将资金补足,否则结算公司将通知市场对所缺资金会员的在手合同进行强制转让。”2005年11月10日交易市场宣布停市一天。 2005年11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结算公司在农业银行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存款5600万元。该日结算公司向大江南公司发出于2005年11月14日上午九时前补足合同订购保证金1540016.04元,否则按规定处理的通知,大江南公司未予执行。交易市场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暂停交易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11月15日起暂停交易。11月1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冻结,同日,嵊州市公安局对结算公司和为交易市场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2005年11月24日交易市场召开了临时会员大会,当时会员总数为180家,包括大江南公司在内的签到会员135家,会议表决通过了:(一)《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细补充,规定当某月合同订购总量或某会员单月单边合同订购量达到一定水平时,结算公司对该月合同或该会员的保证金收取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二)对单个会员的最大合同订购量的限定。(三)合同强制转让办法。2005年11月27日大江南公司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称其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市场进行的所谓合同订购交易实为期货交易,交易市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正式批准,属非法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故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其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要求交易市场停止其与合同订购有关的全部业务活动,其按有关成交合约约定应交付的货物也将不再交付,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赔偿责任。2005年12月9日嵊州市公安局解除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2005年12月 日交易市场在“金蚕网”上发布“关于恢复现货合同订购交易的通知”一份,宣布市场自2005年12月12日恢复交易。同日大江南公司函告交易市场,称其于11月27日正式通知退出全部交易,其与市场及相关单位所签订的一切合同均由其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再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市场负责并保留追溯市场的经济赔偿权利,要求市场尽快全部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交易市场于2005年12月14日在“金蚕网”上发布《关于执行合同强制转让办法的通知》同时开始执行2005年第二次临时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同日,结算公司通知大江南公司,称其未补足11月14日所缺的合同订购保证金1540016.04元,截止12月14日所缺的合同订购保证金为8551976.04元,要求大江南公司按规定补足,如不补足,请于12月15日进行自主转让,否则结算公司将按照交易市场2005年第二次临时会员大会通过的《合同强制转让办法》的规定,通知市场将订购合同实行强制转让。大江南公司未执行。2005年12月16日结算公司通知交易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自动配对执行转让,强制转让了大江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177手干茧2006年3月份卖出合约,转让后产生的交易价差损失为11189875.76元,同时按当日市价和保证金标准大江南公司还需补足保证金3339630.95元。2006年1月23日,结算公司通知大江南公司截止2006年1月20日大江南公司所缺合同订购保证金为4951319.14元,请按《结算实施细则》之规定补足,如不补足,请于1月25日下午交易前进行自主转让,否则将按《合同强制转让办法》的规定通知交易市场进行强制转让。大江南公司未执行。同日结算公司通知交易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自动配对执行转让,强制转让了大江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188手生丝B类合同订购交易卖出合约和3手生丝A类合同订购交易卖出合约,产生交易价差损失为4929145.41元,同时按2006年1月26日市场价格和保证金标准大江南公司还需补足保证金2824798.7元。截止2006年1月28日,大江南公司账户昨日余额为-144673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