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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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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原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保定市冀中电源设备厂不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诗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诗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存。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保定市冀中电源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窦宝铭,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原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一审被告保定市冀中电源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 二审法院关于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知名商品的认定错误。2.二审法院关于“BK”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为河北宝凯公司专有型号的认定错误。“BK”作为低压电器产品型号被诸多生产者、销售者使用,河北宝凯公司对该型号没有专用权。3.“BK”是产品型号,不是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二审法院关于“BK”为河北宝凯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错误。4.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河北宝凯公司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对产品的购买者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情形。(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认为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使用了河北宝凯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适用法律错误。2.深圳宝凯公司使用的“宝凯”字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深圳宝凯公司对该字号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二审判决判令停止使用该字号于法无据。3.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合法生产、销售商品,主观上没有侵害河北宝凯公司的意思,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河北宝凯公司也没有因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二审判决判令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赔偿河北宝凯公司9万元于法无据。4.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宣传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审判决判令停止宣传于法无据。综上,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河北宝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宝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深圳宝凯公司已于2011年11月更名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其仍以“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再审申请应为无效申请,应视为未提出再审申请。2.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知名商品。从河北宝凯公司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及国内诸多重大工程选用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的事实,可知河北宝凯公司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3.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为河北宝凯公司专有产品型号。低压电器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进行强制认证的工业产品,产品型号已成为识别和选择低压电器产品品种和规格的基本标识。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实行注册管理,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一定的编制、命名规则对其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确保注册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的唯一性,并进行公示,同时禁止冒用,从而使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产生识别性特征,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4.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河北宝凯公司的BKM1、BKW5等产品型号在行业内及相关消费者心中已实际与河北宝凯公司的特定产品紧密联系,具有了在型号以外更深一步标识特定商品的意义,成为区分河北宝凯公司与其他低压电器产品公司同类商品的重要商业标识。5.企业字号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深圳宝凯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而河北宝凯公司早在1997年8月就已成立,故河北宝凯公司对其企业字号“宝凯”享有在先权利。6.深圳宝凯公司属于没有生产资质、没有经营场地的皮包公司,其进行工商登记的目的就是利用与河北宝凯公司名称的相仿,并通过仿冒河北宝凯公司的产品型号,以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

本院审查查明,河北宝凯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日,万顺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4日,深圳宝凯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3日。万顺公司与深圳宝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蒋诗民。

2011年10月28日,“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获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变更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结合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和河北宝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深圳宝凯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是否适格;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型号“BK”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宝凯公司使用“宝凯”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深圳宝凯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是否适格

企业法人仅仅发生名称变更,其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或承担。深圳宝凯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本院提交了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明确表达了其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意愿和理由,故河北宝凯公司关于深圳宝凯公司再审申请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河北宝凯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日,十多年来一直从事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曾获得河北市场争创质量无投诉先进单位、保定市2004年度信用企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颁发的“打假保名优重点保护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其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被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列为地方名优三大保护产品之一,并获得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的“推荐品牌证书”。综合以上事实,可知河北宝凯公司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范围广、质量优良,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行业信誉。因此,可以认定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