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胜锁,又名周六六,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周宁,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刘昭彦,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俊明,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仙芳,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胜锁因与被申请人高俊明、一审被告宜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胜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