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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锁与高俊明、宜仙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胜锁,又名周六六,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山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胜锁,又名周六六,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周宁,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刘昭彦,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俊明,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仙芳,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胜锁因与被申请人高俊明、一审被告宜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胜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