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俊。 委托代理人:张利,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太平煤矿。 负责人:王付清,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虢洪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德俊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太平煤矿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德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