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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文辉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文辉,男,汉族,1941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文辉,男,汉族,1941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丛文辉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琼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6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丛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天涯公司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在庭审前提交了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意见,并书面申请称为节约诉讼成本不派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丛文辉发现在天涯公司的网站“天涯社区”上,名叫WXY466的网站用户发表了一篇名为《可耻的幸灾乐祸》的帖子,丛文辉认为该贴的内容就是其2002年6月27日发表在《球报》上的作品《可耻的幸灾乐祸》(简称涉案作品)。2010年9月6日,丛文辉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天涯公司的网络用户WXY466未经其许可,于2002年6月27日将涉案作品提交给天涯公司,天涯公司在明知网络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制作标题将其上载于该公司的网站,没有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天涯公司赔偿丛文辉6856元,诉讼费用由天涯公司承担。

丛文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丹东市元宝公证处2010年4月19日出具的(2010)丹元证民字第0319号公证书(简称第031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天涯公司的网站上有涉案作品;

2、丹东市元宝公证处2010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0)丹元证民字第1307号公证书(简称第1307号公证书),用于证明2010年10月29日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仍有涉案作品;

3、登载涉案作品的《球报》(剪报),用于证明丛文辉系著作权人;

4、公证费、往返机票等票据,用于证明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天涯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会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修改;该公司已提醒用户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上网用户只能在接受天涯社区规则的要求、注册成为该公司的用户后才可以在论坛上发布信息。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版权投诉方式,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丛文辉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天涯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天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天涯社区上的版权投诉须知,用于证明天涯公司公开了联系方式,权利人可以很方便地通知其删除作品;

2、涉案帖子的页面打印件,用于证明天涯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当天即2010年9月27日删除了该帖。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0319号公证书附件6显示打印的是谷歌的搜索页面,但在页面下端显示的网址为:http://www.5599cn.cn/5599.html。附件7打印显示的页面为天涯公司的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体育聚焦,在页面下端的地址栏显示为:file://D:\mydoucuments\球报可耻的幸灾乐祸(转载)-体育聚焦-天涯社区.htm。

第1307号公证书内容为:“2010年10月29日,在我处,在本公证员李忠玉和公证员王德福的监督下,由申请人操作本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6、点击附件5-2页面上搜索栏‘可耻的幸灾乐祸’后面的‘搜索’,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2页),见附件6-1、6-2。7、点击附件6-1页面上‘球报:可耻的幸灾乐祸(转载)’,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4页),见附件7-1、7-2、7-3、7-4。”一审法院根据该公证书的公证步骤逐项操作,在进行到上述第6步时,显示的搜索结果并非公证书所显示的1项,而是数万项,公证书所显示的那1项并未在搜索结果中出现。

丛文辉提交的用于证明其著作权的剪报,是由刊登日期、作者姓名、文章标题、主文各部分分别剪切、粘贴而成,剪报上没有刊登的报刊名称。丛文辉没有提供完整原件以供核对。

天涯公司经营的网站“天涯社区”,是一个论坛平台,网络用户注册后可以发布信息,天涯公司负责对平台进行监管;天涯公司在其网站的天涯客服平台上,公布了可以直接填写的投诉通知、24小时服务电话及服务邮箱,供权利人投诉。丛文辉在发现天涯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帖子后,没有向该公司进行投诉。天涯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作品。一审法院使用丛文辉提供的各种搜索方式包括直接输入涉案作品所在的网址,均无法找到其指控的涉案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丛文辉提交的第0319号公证书中有关天涯公司网站的内容,其真实来源并非页面所显示的网站,而是来源于所操作的计算机硬盘,故该公证书没有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第1307号公证书所示的操作步骤无法还原其搜索结果,进行到第6步,在天涯公司网站上使用其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完全不同。因此,该公证书没有反映真实的搜索结果,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丛文辉提交的剪报系剪切拼接而成,尤其是作者姓名与主文也是拼接而成,没有完整的原件予以核对,且天涯公司不予认可,故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鉴于丛文辉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故对其提出的著作权主张不予支持。天涯公司向其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经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丛文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丛文辉负担。

丛文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事实与理由为:第一,涉案作品上署名丛文辉,丛文辉已经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除有相反证据外,应该依法认定丛文辉为著作权人。第二,双方当事人对第1307号公证书经过书面质证,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却未载明质证的内容,而是审判人员自己上网寻找证据,用作判决依据,不合法。第三,天涯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间未提交删除涉案作品的证据,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及删除时间,庭审结束后才提交删除涉案作品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第四,涉案帖子的题目下方标明是转载自新浪网的文章,说明天涯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是侵权的。第五,第1307号公证书显示在天涯公司网站的涉案帖子页面上,有两则广告贴在涉案作品上,证明该公司有通过涉案作品获利的行为,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庭审中,丛文辉因二审维权费用增加而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天涯公司赔偿1151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