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九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宜家美景A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庾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九象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12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九象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