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42号 你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川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错误执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资阳市松涛信用合作社提出的申请,裁定对你公司所有的海峡大厦主副楼及配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其财产价值未超出你们双方讼争标的。嗣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未果后将上述财产以评估价格抵债时,与当时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基本相符,且该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时,你公司仍欠资阳市松涛信用合作社733万余元债务未清偿。因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未实际损害你公司的权益。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