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赔监字第4号 你组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冀法委赔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赔数额过低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确字00013号裁定书确认新乐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案外人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的284包甘草的行为违法。据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1)石法委赔监字第00001号决定书,对因284包甘草被查封、扣押造成新乐市医药药材保健品出口公司(已破产)赔偿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所致损失31万余元,决定由新乐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上述款项已对该公司的直接损失予以弥补。现你组提出的赔偿机器闲置损失费、上访告状费等,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综上,你组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