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确监字第10号 屈志英: 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立确复字第016号复议决定书,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不依法审理、公然玩忽职守,不按程序送达,渎职、侵权,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立确复字第016号复议决定作出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你申诉的原民事案件已经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该院对你因判决确定的债权款项已执行到账并多次通知你领取,因你拒绝领取法院已将相关款项提存;此外,该院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你生活困难的情况作出相关安置和救助。据此,你申请确认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