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1)确监字第136号 确认申诉人:蒋东方,男,汉族。 确认申诉人蒋东方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赔确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确申字第3号裁定,向本院申诉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让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的干警协助将其所有的蒙A3965宫美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扣押于停车场,停放至今,该事实已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书依法认定,请求确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扣押蒙A3965宫美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行为违法。 本院审查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赔确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确申字第3号裁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赔确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确申字第3号裁定; 二、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玉娟 代理审判员 梁 清 代理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