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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南与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徐敏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南。 委托代理人:彭彦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南。

委托代理人:彭彦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乃文,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乃文,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乃文,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敏。

再审申请人吴文南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厦门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厦门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东公司)、徐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文南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签证章是1997年6月至2000年使用的,之前或之后不可能使用。故经该所律师见证的1994年7月1日《合股投资经营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协议书》是假证据。由于吴文南的私章由徐敏控制,故1997年8月23日吴文南与何元方、陈荣辉签订的《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假证据。二、对吴文南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的厦门市公证处(2002)厦证经字第7370号公证书是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吴文南的。假设公证书是真实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徐敏行使董事长权利,也不包括公司股权转让及收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应属于吴文南所有。三、股权受让方明知徐敏没有吴文南的授权,其受让股权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吴文南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转让款是否已支付,事实不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中山公司、森宇公司、恒东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合股投资经营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协议书》上只有律师私章,并没有加盖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签证章。《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签证章则正在使用期间,协议是真实的。二、《授权委托书》是以公证的方式签署并经公证人员辨认和公安机关调查,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吴文南起诉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完全一致。吴文南明确授权徐敏代为行使董事长的职权,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股权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亦授权徐敏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的收取问题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徐敏已取得吴文南的授权,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还委托评估机构对账面净资产进行了评估,股权转让价格没有明显的偏低。中山公司、森宇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本院认为:吴文南提交的《合股投资经营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协议书》是复印件,签章部分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加盖了其所称的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签证章,故不能否定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吴文南称《厦门富强娱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其私章由徐敏控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对其有关该两项证据属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上看,徐敏有权代表吴文南进行公司的股权转让。该《授权委托书》亦是吴文南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证据之一,吴文南称该《授权委托书》为伪造,没有证据证明。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归属问题,不在吴文南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中山公司、森宇公司、恒东公司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徐敏合法持有吴文南的《授权委托书》,受让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吴文南称徐敏和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证明,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文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文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