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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矩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骏业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矩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鸿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宜剑,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伟乐,广东一言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矩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鸿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宜剑,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伟乐,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骏业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焕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矩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骏业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矩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同签订时,骏业公司的公章并非盗用。即使翁锐桂非法取得职务,骏业公司对翁锐桂担任董事长期间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二、骏业公司已经收取矩强公司9000万元购房款,对此应予审查。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三、翁锐桂是骏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案不存在代理关系。矩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仅属违约行为,不存在翁锐桂与矩强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期间,矩强公司提交了翁锐桂的一份书面声明作为新证据,该声明称骏业公司提起诉讼及处分购房款没有通知董事翁锐桂参与决策。对此,二审法院未予审查,存在程序错误。

骏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翁锐桂非法担任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在此期间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骏业公司的公章不能代表骏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骏业公司公章的保管使用情况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二、矩强公司没有提出返还购房款的反诉请求,法院对购房款不予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三、翁锐桂自始无权代表骏业公司,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其代表骏业公司转让物业给矩强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正确。翁锐桂利用伪造签名的欺骗手段非法担任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骏业公司房产卖给自己控股的矩强公司,恶意明显。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完全正确。四、骏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翁锐桂已被撤销了其在骏业公司的董事职务。且矩强公司完全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取得翁锐桂的声明,故该声明不属于新证据,矩强公司亦未申请翁锐桂出庭作证,二审法院对该声明不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骏业公司原副董事长翁锐桂提交虚假材料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后,代表骏业公司将公司房产卖给翁锐桂父子为股东的矩强公司。由于其根本无权代表骏业公司行使职权,事后亦未得到骏业公司追认,故翁锐桂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对骏业公司没有约束力。矩强公司称骏业公司应对翁锐桂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没有法律依据。

翁锐桂利用假冒签名的欺骗手段取得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后,将骏业公司的房产卖给自己控股的矩强公司,恶意明显。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矩强公司称其在二审期间出示了一份翁锐桂的书面声明,以此反证二审判决以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欠当,但二审法院却对该份证据未予审查。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恶意串通,而非涉案合同的签订未经董事会同意。二审法院对矩强公司出示的这份翁锐桂的声明无论是否审查,均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况且,矩强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这份声明,既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非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要求,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审查是正确的。

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应对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后果,即双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问题一并审理,并在判令矩强公司返还骏业公司房产的情况下,对骏业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矩强公司购房款作出认定。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有不当之处。但鉴于一、二审法院均在裁判文书中释明矩强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且矩强公司确享有这一诉权,在程序上仍有得到救济的途径和可能,故本院对矩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矩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矩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