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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与ForexSigns,Inc.(美国汇盛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Forex Signs,Inc.(美国汇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Edward Jung,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林,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Forex Signs,Inc.(美国汇盛司)。

法定代表人:Edward Jung,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林,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华,美国汇盛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助理。

再审申请人张爱因与美国汇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在事实的认定上将被申请人的违法故意错认为“过错”;法官不调查取证,庭审不加质证,不确认“在线升级”违法行为。(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违法经营且故意违约、侵权、作弊,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故意而非过失,故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是错误的。该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应当”不是“必须”,也非法律禁止或绝对不许可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可在中国互联网上买卖外汇。被申请人不仅要担全责,还要承担一切损害费用。张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有责任提供证据。张爱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欺诈,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操控申请人的账户,致使张爱遭受损失。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张爱在再审申请中将过错和故意并列,是对这两个概念的错误理解。另外,人民法院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能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职权,而张爱没有说明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取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事实,不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我国法律禁止私自买卖外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均禁止非法买卖外汇。张爱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有明显的过错。被申请人作为外汇咨询商,推荐张爱在清算银行PSS平台进行外汇交易,并为张爱在开设真实外汇账户及存取款过程提供资金担保,不是担保张爱赚钱或者不亏钱。张爱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操控账户等欺诈行为致使张爱遭受损失。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责任承担的规定,判决张爱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不存在张爱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综上,张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