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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晶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2号 上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人):马晶。 委托代理人:闫东,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东方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2号

上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人):马晶

委托代理人:闫东,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廷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凤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原申请再审人: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7)。

法定代表人:尚钧彤,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995)。

法定代表人:尚泓波,该公司董事长(已故)。

上诉人马晶因被上诉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与原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老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监民再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马晶的委托代理人闫东、王芝泉,被上诉人东方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风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财务公司以老龙腾公司未偿还共计20笔借款为由,请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一、老龙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4307621.74元及相应利息;二、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老龙腾公司承担。

老龙腾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老龙腾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154307621.74元。具体为:1、第2005024号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2、第2005025号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3、第2005026号借款合同,借款13769386.74元。以上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21日止。2006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上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07年12月21日止。4、第2006004号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7年1月24日止。2007年1月23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07年7月23日止。5、第2006011号借款合同,借款2498234元,其中:2006年3月1日发放238234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2006年3月16日发放2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7年3月15日止。6、第2006014号借款合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1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上述六份借款合同利率均为5.022%。7、第2006023号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8、第2006024号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6月21日止。9、第2006025号借款合同,借款6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10、第2006033号借款合同,借款24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7年7月10日止。11、第2006034号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7月21日止。12、第2006037号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07年8月7日止。13、第2006038号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8月16日止。上述七份借款合同利率均为5.85%。14、第2006041号借款合同,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8月27日止。15、第2006042号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07年9月11日止。16、第2006043号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1日止。17、第2006048号借款合同,借款3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07年10月18日止。18、第2006054号借款合同,借款5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07年11月13日止。19、第2006063号借款合同,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07年12月21日止。上述六份借款合同利率均为6.12%。20、第2007001号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利率5.508%,借款期限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08年1月4日止。

2005年12月20日,老龙腾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2005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老龙腾公司以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哈国用(2002)字第24591号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已建和将建的地上建筑物为上述20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抵押额度为1.5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另查明,东方财务公司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省银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能力。2004年9月17日,老龙腾公司作为东方财务公司成员单位报省银监局备案登记。老龙腾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因未年检,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老龙腾公司系东方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双方签订的20份借款合同和4份延期还款协议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故上述合同均应认定合法有效。东方财务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实际发放了154307621.74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老龙腾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老龙腾公司以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已建和将建的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其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的规定,东方财务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东方财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以下称原一审判决):一、老龙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方财务公司借款本金154307621.74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逾期之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如老龙腾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在1.5亿元范围内以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东方财务公司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13338.10元,由老龙腾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