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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汤国华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建葵,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科,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维娟,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兴华达和平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汤国华。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惠娣。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莹公司)、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华达)、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达)、长兴华达和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华达)、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达)、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汤国华、张惠娣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0)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奚向阳、审判员杨弘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莹公司、驻马店华达及原审被告湖州华达、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华辰公司、汤国华、张惠娣的委托代理人郑礼辉,上诉人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涂建葵,被上诉人五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科、薛维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五矿公司以华莹公司、湖州华达未支付代理进口及相关国内贸易到期款项、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华莹公司向其支付货款、费用、利息等总计人民币266,257,679.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4月7日,以后以年利率12%计息);2、湖州华达向其支付货款、费用、利息等总计人民币187,389,742.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4月7日,以后以年利率12%计息);3、各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驻马店华达、百达公司、华辰公司、汤国华、张惠娣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7日,原告五矿公司与被告湖州华达、华莹公司、杭州华达签订《代理进口及国内贸易协议》一份,约定:湖州华达、华莹公司因生产及经营需要,委托五矿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或委托五矿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采购国内化工原料。一、进口或经营商品品种、规格、价格、数量等由委托方自行决定,对外合同签订前3天告知代理方,并由双方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二、进口、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委托方承担……。七、为了保证合作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代理方的资金安全,担保方(杭州华达)向代理方特别承诺:担保方同意以投入百达公司40%的股权向代理方提供质押担保(详见担保函),担保金额为湖州华达、华莹公司与五矿公司之间的未结清货款的总和。2008年1月1日,原告与湖州华达、华莹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及国内贸易协议》,约定:湖州华达、华莹公司因生产及经营需要,委托五矿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或委托五矿公司以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方式采购国内化工原料。一、进口或经营商品品种、规格、价格、数量等由委托方自行决定,对外合同签订前3天告知代理方,并由双方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二、进口、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委托方承担……。五、无论委托方由于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或代理方通知付款日没能将货款和相应的费用支付给代理方,委托方必须从对外付款日起按年利率12%的利率向代理方支付利息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代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的担保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在接到代理方付款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和委托方违约金或违约赔偿金……。七、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对外合同金额相应的代理手续费。如果委托方委托五矿公司代理进口所需化工原料,2008年全年代理进口总额没有超过2000万美元,代理进口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1%;如代理进口总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则代理进口手续费相应将为合同金额的0.8%。五矿公司先按照合同金额的1%收取代理费,如全年代理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年底相应调整;进口化工原料是以远期信用证支付的,鉴于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五矿公司先按预估的汇率向湖州华达相应收取货款,届时按实际付汇日银行汇率进行调整或年底统一调整。2008年10月9日,原告与湖州华达、华莹公司、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驻马店华达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湖州华达、华莹公司与五矿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进口协议项下货物的转口贸易、未经进口报关以人民币价格预售给第三方、进口报关后销售给第三方,国内贸易协议项下货物销售给第三方以及其他与代理进口协议、国内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有关的所有业务。第二条约定: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驻马店华达四方确认愿为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事项与已签订的原担保协议一致。在五矿公司与华莹公司、湖州华达发生代理进口业务或国内贸易业务时,双方就每笔业务还签订了合同。《代理进口协议》对代理进口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代理手续费等作了约定;《购销合同》对国内贸易的买卖标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地等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