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卡斯特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松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长春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淑勋,该公司经理。 沈阳卡斯特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长春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沈阳卡斯特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