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93号 法定代表人:钟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力。 委托代理人:宫振华,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卓,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珍。 委托代理人:吕卓,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 委托代理人:吕卓,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卓,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丁玲。 委托代理人:吕卓,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达公司)与大连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王玉珍、张琳及原审第三人刘伟、丁玲、大连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7)辽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弘达公司和华鹏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0)辽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弘达公司、华鹏公司、王玉珍、张琳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弘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力、宫振华,王玉珍及华鹏公司、王玉珍、刘伟、张琳、丁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卓到庭参加诉讼。渤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7日,大连华龙企业集团公司(该企业于1992年6月成立,2002年9月更名为大连华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4月更名为弘达公司(以下简称为弘达公司)与渤海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大连市中山区民生小区2号楼(以下简称民生小区2号楼)项目合作联建事宜签订一份《联建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同意将民生小区2号楼(16层、18000平方米)转让给弘达公司组织实施;2号楼工程费、电梯费、大配套费、楼间复盖费等均由弘达公司承担;2号楼的动迁工作、大配套工作、土地手续、前期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等一切手续,均由渤海公司统一办理。动迁费用、地价、前期费用由渤海公司承担;2号楼双方各得50%;协议签订后,弘达公司一次性向渤海公司交付大配套费500万元。 1995年9月29日和11月10日,弘达公司分两笔向渤海公司支付民生小区2号楼大配套费500万元。 1999年12月18日,弘达公司与渤海公司根据1995年7月17日签订的《联建协议书》签订了《联建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同意将民生小区2号楼应得的50%建筑面积转给弘达公司,产权归弘达公司所有,渤海公司协助弘达公司办理产权证书手续;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1、转让金额为3000万元。2、弘达公司于1996年已付给渤海公司500万元及1999年12月21日替渤海公司转贷本息2100万元,合计2600万元。余额弘达公司在2000年1月30日前付给渤海公司100万元;2000年2月30日(协议原文如此)前付100万元;尾款至弘达公司主体完工,并于2000年11月20日前付清。 同日,弘达公司与渤海公司就渤海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大连分行)贷款事宜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于1996年8月在工行大连分行贷款1540万元,至1999年12月20日止本息共计2100万元,自1999年12月21日起贷款本息由弘达公司承担;自转贷之日起,渤海公司同意将199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联建协议书》约定的2号楼应分得的50%转让给弘达公司。 2000年5月12日,弘达公司与工商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366万元。2000年6月29日,弘达公司向渤海公司支付转让费22070641.06元。同日,渤海公司用该笔付款偿还了银行贷款本息。此后,弘达公司又与渤海公司通过债务抵顶的方式结清了转让费余额,弘达公司向渤海公司全额付清了3000万元转让费。 2000年9月,弘达公司委托其下属企业与案外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民生小区2号楼项目的部分地下基础工程。在另案执行程序中,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该在建工程的鉴定价值为639.86万元。 2002年8月2日,弘达公司与华鹏公司就民生小区2号楼联建项目转让一事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一、弘达公司同意将与渤海公司签订的关于民生小区2号楼联建项目转让给华鹏公司。二、华鹏公司同意在接受转让项目的同时,弘达公司将返还工行大连分行的2366万元还贷义务一并转承给华鹏公司。三、华鹏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工程结转的行政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2002年8月15日,弘达公司与华鹏公司就双方于2002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一、弘达公司同意渤海公司将与其联建的民生小区2号楼在建项目及项目所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华鹏公司。二、华鹏公司同意在接受转让项目并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转承弘达公司2366万元银行还款义务,弘达公司同时退出联建项目。三、若因其他原因致使不能办理银行转贷手续,华鹏公司将对弘达公司承担2366万元的债务,待工程竣工后与弘达公司的前期工程投入一并进行结算偿还,但工程在建期间弘达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华鹏公司提出提前偿还债务的请求。 2002年8月21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渤海公司、弘达公司签订备忘录,明确渤海公司同意将民生小区2号楼转让给弘达公司,渤海公司欠缴的369万元土地出让金由弘达公司于年底交清,开发办给予办理项目结转手续。2002年10月9日,渤海公司取得民生小区2号楼《建设项目结转通知书》。2002年11月6日,大连市开发办经管处给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是:2002年8月21日,大连市开发办经管处主持召开民生小区2号楼转让问题协调会,同意渤海公司将民生小区2号楼在建项目转让给华鹏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主体名称正在办理当中。 2002年12月10日,弘达公司、华鹏公司、王玉珍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王玉珍在弘达公司历年所得奖金累计850万元,弘达公司未予兑付,弘达公司同意以弘达公司在民生小区2号楼项目上的前期投入抵顶该奖金,华鹏公司同意转承该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