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世晶,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付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宁,该公司法务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鹤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鹤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鹤龄。 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娟。 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公司)、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与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化公司),被上诉人昆明华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鹤公司)及张鹤龄、张文娟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1)云高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瓮福公司、海湾公司、万通公司、冶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瓮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王世晶,海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朱宁,万通公司、冶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鹤龄、张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立、雷志鑫,华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鹤龄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玲,张鹤龄、张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立、雷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万通公司与贵州瓮福磷化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7月3日变更为瓮福公司,以下均称瓮福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初步约定万通公司利用其冶炼锌锭产品的技术优势,瓮福公司发挥其资金优势展开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是:1、双方签订《锌精矿进口业务代理协议》,由瓮福公司代理进口氧化锌矿;2、双方另行签订《锌锭销售合作协议》、《煤焦燃料供应协议》及《木钙原料供应协议》,在氧化锌矿进口代理业务的基础上,约定就冶化公司锌锭产品国内国外销售、焦煤及木钙原料供应开展合作;3、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万通公司就进出口代理、锌锭销售、原料供应业务中瓮福公司投入的流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双方还达成意向,合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代理合作阶段,即由瓮福公司代理进口氧化锌矿,或瓮福公司用磷矿、化肥为冶化公司从国外换取氧化锌矿;第二阶段,共赢式合作阶段,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租赁厂房,扩大锌锭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建立全球销售平台,推动产品销售;第三阶段,紧密式合作阶段,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之前合作基础上,双方出资建立新公司,全面合作,实现锌锭年销售15万吨以上,年销售利润50亿元规模。同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氧化锌矿进口业务代理协议》,约定冶化公司委托瓮福公司进口氧化锌矿6.5万吨,瓮福公司为冶化公司开具氧化锌矿进口远期信用证,冶化公司按照约定返还瓮福公司资金并支付相应代理费用。《氧化锌矿进口业务代理协议》还对双方责任、代理费用等进行了约定。 2006年12月20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对<氧化锌矿进口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瓮福公司代理销售锌锭,冶化公司按每吨200元支付代理费用。 2006年12月31日,瓮福公司与冶化公司签订《氧化锌矿购销合同》及《“HX牌”锌锭购销合同》,约定了瓮福公司与冶化公司之间的氧化锌矿和锌锭买卖单价,并明确两份合同是《氧化锌矿进口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 2006年12月4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及国内采购木钙、国内采购煤炭的专项协议》,2007年1月2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代理进口氧化锌矿主合同的基础上,由瓮福公司为冶化公司代理进口木钙或国内采购木钙、煤炭,瓮福公司同时为该项合同提供流动资金。 2007年2月12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国内采购锌碚砂、氧化锌粉的专项协议》,约定双方在代理进口氧化锌矿的基础上,冶化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按月拟定锌碚砂、氧化锌粉等原料采购计划,联系好供应商后由瓮福公司签订合同、付款结算,代理费标准与锌精矿代理费用基本一致。 2007年1月24日,瓮福公司与万通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完全同意将冶化公司的粗锌产品交由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成HX牌精锌供瓮福公司出口的安排,瓮福公司同意向万通公司提供1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帮助。 2007年4月12日,瓮福公司与万通公司签订《二○○七年三月北京香山会议纪要》,一致认为自2006年10月25日合作协议签订以来,第一阶段任务已顺利完成,双方第二阶段的合作重点是,提高冶化公司粗锌产量,增加合作双方利润。双方对第二阶段拟合作开展事项和瓮福公司的资金支持安排作出详细约定。 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瓮福公司与冶化公司还签订了大量合同、协议,主要约定瓮福公司以一定价格卖给冶化公司锌矿、锌粉、木钙等锌锭生产原料,冶化公司生产出锌产品后再卖给瓮福公司,瓮福公司并提供资金支持。 2008年4月18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瓮福公司为2008年1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签订的《委托购销合同》垫付的资金及支持冶化公司产生的费用,冶化公司用其财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08年4月22日,双方在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7年11月14日、2008年5月6日、2008年9月10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进行了三次对账,曹鈺作为冶化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应付账款-瓮福公司》明确,冶化公司应付瓮福公司74972677.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