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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亚美,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亚美,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倩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公司)、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皖民四初字第000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永辉超市公司原审起诉称:2010年8月13日、8月15日,该公司与星光置业公司先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租赁面积、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但是,截至2012年8月23日起诉时,星光置业公司仍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为此,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星光置业公司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20年租金即标的1.6亿元);二、依法判令星光置业公司及时按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该公司交付“肥东星光国际广场第二、第三、第四层楼房”;三、依法判决确认星光置业公司和百货大楼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涉及已出租给该公司“肥东星光国际广场第二、第三、第四层楼房”部分的条款无效;四、依法判令星光置业公司向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30日,计算至全部按约交房时止);五、依法判令百货大楼公司不得妨碍星光置业公司向该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六、依法判令星光置业公司与百货大楼公司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同时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永辉超市公司主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其目的是租赁使用案涉房屋,同时支付相对应的房屋租金,因此,合同约定的20年租金约1.6亿元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和本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本院管辖,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决定将本案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 驳回被告星光置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本案交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永辉超市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阐明“鉴于本案何种具体案情”的情形下,将本案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交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星光置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租赁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永辉超市公司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仅为200万元,原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有管辖权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交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永辉超市公司的上诉,星光置业公司答辩称:永辉超市公司诉请交付房屋,应是履行行为而不涉及租金,其主张的1.6亿元租金不是涉案的争议标的额,不能以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百货大楼公司答辩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永辉超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应被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星光置业公司的上诉,永辉超市公司答辩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20年租金约1.6亿元,是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起诉主要是诉请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只是诉请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和原审裁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将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一、关于级别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本案中,永辉超市公司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星光置业公司全面履行20年约1.6亿元总金额的租赁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星光置业公司关于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答辩理由,并不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受理本案。

二、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将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原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没有阐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理,本案并不存在上级人民法院将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有必要”情形,永辉超市公司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初字第0001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