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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天骏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珠江传媒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齐,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清城,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齐,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清城,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天骏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朗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珠江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朗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光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绍东,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天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骏公司)、广东珠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天骏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天俊公司、珠江公司诉一审被告白云公司、一审第三人白云天俊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白云公司向一审第三人白云天俊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320022737.3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受理后,白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其性质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被告白云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在该辖区,诉讼标的金额亦在该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天骏公司、珠江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案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白云公司主张根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告合作合同》的约定该案应裁定移送仲裁机构审理,以及一审原告虚增诉讼标的,故该案即使由法院审理亦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裁定:驳回白云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白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管辖或者裁定移送一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告合作合同》第十一条对双方当事人涉及本案合同发生争议管辖进行了特别约定,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双方特别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此约定进行仲裁。被上诉人为规避级别管辖,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即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争议,也不存在如此巨大数额纠纷,即便法院审理,也应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骏公司和珠江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性质为侵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股东代位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不是合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合同之诉,由于该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已约定相关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原合作合同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本案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第三人白云天骏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案件管辖问题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纠纷应否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从二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事实看,二被上诉人认为白云公司利用其与一审第三人白云天骏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向一审第三人多收取广告许可费和使用费,侵犯了一审第三人利益。二被上诉人作为一审第三人的股东,向白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将多收取的款项返还公司,二被上诉人为此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白云公司与白云天骏公司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告合作合同》和《广告媒体使用费合同》。对此,就本案管辖而言,纠纷应当受上述合同的约束。虽然《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告合作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但其后双方签订的《广告媒体使用费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协商不成,可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后一合同已将仲裁条款变更为由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白云公司主张案件应移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属于侵犯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性质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白云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涉案诉讼标的额已达3.2亿多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白云公司主张二被上诉人虚构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但并未对此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此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白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张 梅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