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健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凤亚,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健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凤亚,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满林,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清,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09)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天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凤亚,华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满林、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9日,天成公司向华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以下称1.47亿元中标通知书),载明招标工程全称是天成国贸中心(曼哈顿广场),中标范围是施工图全部内容,中标价为1.47亿元,中标工期850天,中标建筑面积9.81万平方米。2004年6月16日,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1.47亿元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兴公司承包“天成国贸中心”(曼哈顿广场),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天成国贸中心”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850天,其中裙房二层以下(不含二次装修)交付时间为300天,裙房整体(不含二次装修)交付时间为400天。质量标准达到江苏省“扬子杯”的标准。合同价款约人民币1.47亿元。结算方式为预算加合同调整内容及签证。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专用条款第32.6条约定:中间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东段裙房二层以下交付使用为300日历天;东段裙房整体交付为400日历天;西段裙房二层以下交付为240日历天,西段裙房整体交付为330日历天,西段整体工程交付工期为630日历天(东段为8-24轴,西段为1-7轴)。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须以相当于工程余款价值的房屋或财产抵押给承包人,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发包人无论将抵押的相当于竣工结算余款价值的房屋或财产抵押给任何一方,都应事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将发包人抵押的房屋或财产拍卖、拍卖所得由华兴公司优先受偿。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6项中约定,现场经济签证,由发包人提供有签字权的人员名单,及时办理集体签证。发包人接到书面通知2日内不签证视同认可。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同日,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发包内容是施工图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造价暂定1.47亿元,最终价款以图纸齐备后审计部门审定且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标底下浮13.5%后的造价为准(约定不下浮的内容不下浮)。开工日期双方确认为2004年7月6日,竣工为东段裙房二层以下为300日历天交付,七层裙房以下为400日历天交付。西段裙房二层以下交付为240日历天,西段裙房整体交付为330日历天,西段整体工程交付为630日历天。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江苏省“扬子杯”标准,以获得证书为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本工程至地下室垫层施工完支付前期完成造价的80%;(2)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支付该层完成造价的80%;(3)裙楼主体每完成一层支付该层完成造价的80%;(4)高层主体每完成五层支付当期完成造价的80%;(5)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每个竣工阶段总造价的80%为准分三次支付,每完成任务1/3支付一次。上述(1)-(5)项工程款分东、西两段分别计算,从工程款确认之日起14天内支付。……(6)竣工交付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5%(按中间验收交付时间分别计算);(7)尾款每半年支付一次,……;(8)保修金为3%。……。双方还约定,工程款支付,分期应付工程进度款迟付半个月内不影响正常施工,超过半个月,顺延工期,且按违约条款执行。该《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与《1.47亿元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相同,《补充协议》还约定凡招投标期间往来文件和施工合同及专用条款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执行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相应条款;本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均没有涉及的执行通用条款;凡本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均未涉及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的《1.47亿元施工合同》,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该办公室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栏目签有中标价1.47亿,并加盖了该办公室业务专用章。

2007年7月23日,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一份《彭城医院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兴公司承包彭城医院改造新建工程,施工内容是施工图内的土建、安装及装饰工程(包括拆除和改造),室外的道路、围墙、场地、排水等附属配套工程。合同造价为800万元(暂定)。工期为10层主楼竣工交付使用为2007年9月25日。四层、八层副楼竣工交付以施工用水、用电到位及场地清理结束并拿到基础图,下达开工令之日起工期150天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华兴公司人员设备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款130万元,以后在完成形象进度计划的前提下每月6日付工程款130万元,工程完工后付至600万元(后80万元协商解决),每次完成的工作量为全部工作量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结算经审计完成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0%,审计时间为45天,余款在12个月内结清。

2007年9月18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说明》,确定华兴公司已完工程结算造价是7772.535万元。本造价中已计入由协议中的下浮13.5%调整为下浮10%之差约200万元,政策性调整不执行徐州市138号文件-5.49%的材差约150万元,两项费用合计约350万元,暂不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待东部裙楼工程(即8-24轴)竣工后分三次付清。双方在说明中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