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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环球实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民二监字第50-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丹东市环球实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秀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世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民二监字第50-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丹东市环球实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秀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世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玉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丹东市神州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洪烈,该社经理。

原审第三人:丹东物资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邹连清,该中心经理。

申诉人丹东市环球实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丹东物资贸易中心、丹东市神州旅行社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再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