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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文光华,该馆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文光华,该馆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运发,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吴伟峰,该馆馆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以下简称展览馆)为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自然博物馆)、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房屋侵权纠纷,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展览馆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979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展览馆三方在财产交接时,已确认博物馆暂时占用的仓库、317平方米简易展棚及627平方米土地等财产,均为向展览馆借用的事实。此后展览馆向博物馆发函要求归还仓库,博物馆复函承认借用财产。1987年4月24日广西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了《关于展览馆要求收回博物馆借用两栋仓库处理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博物馆借用的事实。博物馆使用展览馆房屋等财产无法律依据,应将侵占的财产归还。2、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展览馆提供的证据证明博物馆借用建筑物及占用土地的事实,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展览馆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无法律依据。请求本院再审,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自然博物馆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博物馆与展览馆原同属一个系统,隶属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局。博物馆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即使用争议房屋、土地,由此产生的纠纷是行政指令、体制变动引起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二审裁定驳回展览馆的起诉是正确的。展览馆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二审裁定驳回展览馆的起诉是否适当。

从博物馆(自然博物馆)使用争议建筑物的历史沿革看,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当时双方共同的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局指定,博物馆开始使用争议库房存放文物(标本)。后期虽然双方的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但房屋使用情况并没有因此改变。虽然展览馆自1979年开始就多次要求博物馆返还占用的建筑物及土地,广西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此也于1987年4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展览馆要求收回博物馆借用两栋仓库处理问题的意见》,提出“博物馆借用展览馆的一栋平房仓库应无条件交回,至于博物馆在展览馆自建的二层楼仓库,可由展览馆给博物馆相应的回建费”的意见,但至展览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经过行政诉讼等程序,双方房屋纠纷仍未能解决。促使博物馆多年占用展览馆建筑物系早在上世纪双方共同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局的领导下形成的历史现状,由此产生的房地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由行政部门处理。况且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南府行决字(2007)4号《广西展览馆与广西博物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双方争议1615.6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属申请人展览馆,争议地上的房屋使用、搬迁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该处理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业已生效,据此,本案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展览馆所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展览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